【大河財立方消息】5月16日消息,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日前印發《信陽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
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設標準、租金標準,為解決人才安居需求籌建的租賃住房。人才公寓投資主體可自主運營,也可采取政府購買運營管理服務方式,引導專業機構推進標準化運營管理,不斷提高人才住房服務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人才公寓房源籌建主要有政府籌建、單位自建兩種。
其中,政府籌建方面,一是盤活存量。國有公司采取回購、自持轉化、回租、改建等方式,盤活存量公寓、住宅、安置房等用作人才公寓。可通過購買或長期租賃商品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供給。以小戶型項目為主,兼顧高品質存量房源和優質成片社區。二是政府統建。國有公司根據城市空間布局、結合產業園區發展需求,集中規劃建設人才公寓。
單位自建方面,高校、科研院所及引進人才較多的企事業單位,可利用符合政策規定的自有存量用地建設人才公寓。
信陽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發揮住房吸引集聚人才作用,加強和規范全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打造青年發展型城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人才公寓房源籌集、配租、運營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設標準、租金標準,為解決人才安居需求籌建的租賃住房。
第四條 人才公寓投資主體可自主運營,也可采取政府購買運營管理服務方式,引導專業機構推進標準化運營管理,不斷提高人才住房服務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第五條 市住建部門負責人才公寓政策研究,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高層次人才進行認定。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人才公寓項目的審批和備案工作。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人才公寓項目規劃、土地供應、權屬登記、房產信息核查等相關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爭取人才公寓項目補助資金,指導并督促補助資金按程序及時足額撥付至項目建設單位。
市稅務部門負責落實人才公寓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人才公寓實施屬地化管理,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負責本轄區內人才公寓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人才公寓房源籌建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政府籌建
1. 盤活存量。國有公司采取回購、自持轉化、回租、改建等方式,盤活存量公寓、住宅、安置房等用作人才公寓。可通過購買或長期租賃商品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供給。以小戶型項目為主,兼顧高品質存量房源和優質成片社區。
2. 政府統建。國有公司根據城市空間布局、結合產業園區發展需求,集中規劃建設人才公寓。
(二)單位自建
高校、科研院所及引進人才較多的企事業單位,可利用符合政策規定的自有存量用地建設人才公寓。
第七條 人才公寓按照成品住宅設計建設,配備相應的生活設施,滿足基本的租住需要。
第八條 政府籌建的人才公寓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后,由轄區政府(管委會)合理確定配租方案,方案應包括:戶型、建筑面積、套數、租金標準、物業費標準、水電氣價格標準、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等。
第九條 人才公寓不設戶籍和收入限制。申請政府籌建的人才公寓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信陽就業創業的大學專科(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級工)(含)以上學歷人才。
(二)申請市中心城區人才公寓,申請人家庭(未婚為申請人本人,已婚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須在中心城區內無自有住房;申請各縣及豫東南高新區人才公寓,申請人家庭須在本轄區內無自有住房。
(三)申請人家庭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且未享受相關保障性住房貨幣補貼。
第十條 經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予以優先保障。
第十一條 申請政府籌建的人才公寓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陽市人才公寓申請表。
(二)未婚申請人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已婚申請人還需提供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三)申請人最高學歷證明。
(四)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第十二條 政府籌建的人才公寓配租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登記。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人準備好相關材料后,向人才公寓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即審核。人才公寓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在收到申請人提供材料后,應對材料進行及時審核。
(三)簽約備案。經審核,申請人材料齊全,人證相符即可選定配租房間,由人才公寓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承租對象簽訂租賃合同,承租對象繳納房租等相關費用后,辦理有關入住手續。
第十三條 政府籌建的人才公寓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需要續租的承租對象應在租賃合同期滿1個月前向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承租條件的,準予續租。
第十四條 政府籌建的人才公寓租金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標準由轄區政府(管委會)按照“租戶可承受、運營可持續”的原則確定。
第十五條 承租對象在承租地購買住房的,實行過渡期保障,過渡期為房屋約定交付日期基礎上延期6個月,過渡期期間租金按照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承租對象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及時向人才公寓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報備。新購商品房的交付日期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為準,購買二手房的按照購買日期為準。
第十六條 政府籌建的人才公寓閑置的,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自建和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人才公寓,面向本單位、本系統、本園區職工出租的,參照上述規定自行確定承租條件、審核程序和租金價格。
第十八條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所承租人才公寓的權利,同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入住時登記常住人口信息,如有變化及時報備。
(二)及時足額繳納租賃、物業管理、水、電、氣等費用。
(三)設施設備出現問題時,及時報運營機構或物業服務企業維修。
(四)配合做好設施設備、安保、消防等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五)依法依規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并結算費用。
(一)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的。
(二)續租申請和動態審核時不符合第九條保障條件的。
(三)拖欠租金等應繳費用時間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租賃期內,承租家庭在承租地購買其他住房,未向運營機構報備或報備后租住時間超過過渡期的。
(五)租賃期內,承租家庭在承租地通過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
(六)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承租人才公寓的。
(七)擅自改變人才公寓住房結構或房屋用途的。
(八)在人才公寓房屋內從事或存在違規違法活動的。
(九)采取隱報、瞞報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人才公寓的。
(十)因工作調動、辭退、辭職等原因離開承租地的。
(十一)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或信用承諾的。
第二十條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維護工作,確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對違規運營,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日常管理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應加強人才公寓信息化建設,構建房源管理、申請配租、租戶信息、合同管理、費用收繳等方面于一體的綜合信息化平臺。
第二十二條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對承租人的承租資格和房屋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定期對承租人家庭房產情況進行復核,對于發現承租人家庭在承租地有房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